预算执行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99页(1723字)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进度及资金入库、拨款进度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以及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情况;

(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挪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的情况;

(九)预算支出执行部门、单位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

(十)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

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必要的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进行调剂的,应当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对涉及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支出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其他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指标的,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听取通报后,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预算收支变化的,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政府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本级总预算和本预算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简况。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供有关经济、财政、国库、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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