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04页(607字)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并查实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时,根据职权范围和不同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撤销或建议撤销本级司法机关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与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非案件司法文书的不适当的文件;

(二)建议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责成有关司法机关限期纠正司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议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责成有关机关对违法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处理;

(四)决定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

(五)提请罢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司法机关负责人;

(六)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阻碍调查委员会调查以及人民代表视察、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应责成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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