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的组织领导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31页(828字)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评议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年度工作安排中确定评议的对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制定评议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下列具体工作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担:

(一)草拟评议工作方案;

(二)组织安排评议工作的具体活动;

(三)收集、整理评议工作的情况;

(四)整理、转办参评人员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六)勤政廉政、民主作风的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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