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33页(1007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本省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解释是否符合该法规的原则;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及其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

(四)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部分变更的执行情况;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履行公职和廉洁勤政的情况;

(八)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权益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