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初步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50页(802字)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草案及相关的下列资料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说明;

(三)各部门预算及说明;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十五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作预算编制的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及贯彻有关财政经济政策情况;

(三)预算支出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情况;

(四)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虚列预算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通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