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76页(1737字)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单位预算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本单位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实行综合预算。部门预算草案应当编制到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本级各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通报有关预算编制情况,并提交预算初步方案。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转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项目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第九条 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结构情况;

(三)设置预备费的情况;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可以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以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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