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89页(2748字)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违法改变预算支出;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七)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的事业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预算收支变化之一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一)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指标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预计需要调减的;

(四)调增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收支变化情况。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预算收支变化,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收支变化情况汇报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的有关报告并进行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调增或者调减本级预算支出安排不适当的,可以责成同级人民政府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支出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还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季度汇报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预算执行中同一问题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答复。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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