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的初步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08页(1217字)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年度计划草案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议:

(一)上一年度全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安排方案;

(三)本年度自治区上报国家争取投资的主要项目;

(四)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说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根据需要,人大财经委也可以会同自治区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七条 人大财经委就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学者;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年度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的重点内容是:

(一)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计划编制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

(三)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

(四)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是否体现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扩大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九条 人大财经委应当在财经委全体会议结束后的三日内,将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书面送计划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五年计划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议。审议的程序和步骤,参照年度计划初步审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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