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21页(1533字)

第十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进度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有无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的情况;

(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挪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的情况;

(九)预算支出执行部门、单位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

(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

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情况。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本级预算总收入3%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审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经主任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经主任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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