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23页(511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违反规定无预算、超预算拨付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借出预算资金、对外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预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

(五)拒绝报送报表、资料,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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