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35页(1016字)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监督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监督议案的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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