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55页(1032字)

第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司法文件;

(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行政、司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执行;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外事活动;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八)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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