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77页(1108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省人民政府应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省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

(四)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本级决算情况,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材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省本级决算草案、关于省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查中提出的关于决算的有关审查意见,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作出说明;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省人民政府办理,办理结果应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