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的审查与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79页(1648字)

第四条 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草案编制的主要情况。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划草案送审稿;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会议初步审查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二)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有关专家、学者。

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会议初步审查年度计划草案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计划草案是否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计划草案及其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四)计划草案中的主要措施是否能够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结合初审情况,对计划草案和计划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九条 年度计划草案批准以前,省人民政府可以预作安排,年度计划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六十日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需要对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作部分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及说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8月底以前提出;五年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计划执行的第四年第二季度以前提出。

计划调整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报送。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计划部门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情况汇报,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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