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94页(1195字)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的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者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单位,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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