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93页(679字)

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五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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