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54页(305字)

第三十三条 省级国家机关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同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