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73页(1017字)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对各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依法参与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四)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七)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方面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五)参与本单位和居住地重大问题的讨论,发表意见。

第七条 人民代表享有的其它权利:

(一)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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