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25页(1648字)

第十四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应当请假。

第十五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

本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同上级代表或者下级代表联合编组,还可以按代表所属系统或行业编组,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可以单独编组。

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制订必要的活动计划。

代表应当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遵守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交流开展代表活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通信、接待来访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视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或者根据代表的要求,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安排;乡、民族乡、镇代表如需约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并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视察报告。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民主评议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省、设区的市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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