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26页(857字)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七条 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八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九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二条 批准任免、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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