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30页(1794字)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部分委员。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副主任和派驻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应重新任命。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一年之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在省人民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予以任命,至迟不得超过第二次会议。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驻农垦区、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和派驻农垦区、林区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省辖市和地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 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申请,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八条所规定的任命提请人的建议,或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分别审议是否撤销由它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职务,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作出撤销职务决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上述职务的决定,均需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批准撤销省辖市、地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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