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59页(1839字)

第三十条 凡应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或提名人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报送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和提名理由。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时,应同时报送其主要表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免职的,应说明免职理由。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三十三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由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他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宣读。必要时,提请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说明或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三十五条 任免案表决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提付表决。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交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再决定是否继续提请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或提名单位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逐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时,可以将每一任免案中的多人一次合并表决。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地区联络组组长、副组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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