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71页(1245字)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林区、工矿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其他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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