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08页(598字)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第七条 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修订草案及其说明。

第八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所提议案。领衔代表可以撤回自己领衔提出的议案。附议代表可以撤回自己的附议。

代表提出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大会工作部门应将该议案撤回的情况及时通知联名提出该项议案的其他代表。

如果领衔代表要求撤回而其他附议代表十人以上仍坚持提出该项议案,可以由其他代表领衔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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