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8页(524字)

第八条 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在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提出办理的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原承办部门应在十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再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原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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