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77页(1088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不负人民的重托,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专职委员应当尽职尽责地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其他社会工作应当服从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兼职委员应当按规定履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通过会议简报予以反映;办公厅每一年度统计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保证常委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全省重要工作状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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