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学生权益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10页(506字)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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