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164页(946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