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00页(364字)

第四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必须同强制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戒毒人员”是指强制戒毒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