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49页(761字)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受害人的陈述;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八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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