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81页(296字)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候问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审查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关于继续盘问或者留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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