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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处理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71页(1063字)

(1)对内审查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金融政策、制度规定行为的处理,首先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②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③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金融监管、资金管理、财务收支、担保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纪检、人事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内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①未按规定向内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②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④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⑤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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