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249页(4660字)

一、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即按同一税基分别乘以所适用的税率,即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将其相加就可得出企业季度的或年度的所得税总额。

(二)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三)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减征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应减征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征率

(3)境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抵免额的计算:

1)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如设在中国境内,负有居民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收抵扣限额),即:

上式中,“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包括境内外的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税率30%和按地方所得税税率3%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些税法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2)非居民的境外税收可作费用扣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了所得税,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4)全年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汇算清缴的管理

1.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期内,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2.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①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②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③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④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财务状况变动表;④生产成本表;⑤销售成本表;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⑦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⑧外币资金情况表;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⑩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5.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6.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和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7.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应当按照收入全额和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预提所得税。具体范围包括:

(一)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而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款项×预提所得税税率

依照该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即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中扣缴。扣缴义务入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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