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税目、税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381页(2983字)

一、资源税税目

资源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盐等商品产品,共设有7个税目。具体为: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这里所称之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并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人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这里所称之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是指人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是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七)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根据中国实情,海盐又分为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现江苏所产的海盐暂按南方的海盐征税)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而液体盐,是指卤水,即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资源税税额

资源税实行定额定率,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由于资源税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因此,应税品种之间和主要品种开采者之间税额应有差别: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些。资源税各税目的税额幅度如《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表8-1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具体为:

(一)原油。按原油的不同产区确定不同的税额,最高税额为24元,以下依次递减为12元、8元,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每吨为8元,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每吨为8元。

现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暂减按每吨8元。

(二)天然气。按天然气的不同产区确定不同的税额,最高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5元,以下依次递减为12元、8元、4元、2元。

现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天然气税额暂减按每千立方米12元。

(三)煤炭。统配煤矿按不同的矿务局、非统配煤矿按不同的地区分别确定税额,最高税额为每吨2.4元,最低税额为每吨0.3元。

现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和陕西省榆林地区境内的煤炭税额为每吨1.5元(不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按矿产资源的种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对铁矿石的重点矿山和非重点矿山,分别按入选矿和入炉矿、露天矿和地下矿,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最高税额为每吨25元,最低税额为每吨10元。锰矿石每吨2元,铬矿石每吨3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按矿产资源的种类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铜矿石每吨1.2-1.6元;铅锌矿石每吨2-7元;铝上矿每吨20元;钨矿石每吨0.4-0.7元;锡矿石每吨0.6-1元,锑矿石每吨0.1-1元,钼矿石每吨0.4-0.6元;镍矿石每吨9-12元;黄金矿中,岩金矿每吨1.3-2.5元,砂金矿每50立方米挖出量1.2-2元;其他有色金属矿每吨0.4-3元。

(七)盐。北方海盐每吨20元;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每吨12元;液体盐每吨3元。

上述具体税额的确定均在《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规定的税额幅度之内,今后还可根据情况的变化在这一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为: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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