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减免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60页(746字)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二)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仅备存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以副本、抄本视同正式文本使用的,应缴纳印花税。

(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这种捐赠是对社会的无偿贡献,为鼓励财产所有人的这种行为,对其所立书据免于缴纳印花税。

(四)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五)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六)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七)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八)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九)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十)对商业、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免征印花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