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609页(18973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使用的一种专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一、专用发票的形式特征

(一)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专用发票的票面由票头、票体、票尾和其他四部分组成,如下表:

表15-1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依不同的分法而有如下几类:

1.按照专用发票使用文字的不同,可分为中文版、中文英版、维汉文版和藏汉文版4种。

2.按照专用发票“金额栏”最高限额的大小,专用发票可分为千万元版、百万元版(以上两种已停止使用)、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和电脑版等7种。千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百元版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从1995年开始印制;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开始印制。电脑专用版没有最高金额限制。

3按照专用发票开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手写)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

4.按照专用发票联数的不同,可分为四联版和七联版两种。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为有利于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印刷七联专用发票,其中1-4联为基本联,5-7联可按纳税人的需要使用,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5.按印制时间的不同,可分为1994年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从1998年起作废);1994年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从1998年起作废);1994年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从1998年起作废);1995年版专用发票;1996年版专用发票;1997年版专用发票;1998年版专用发票。

表15-2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表

(三)专用发票的印色。专用发票的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灰色,第七联为紫色。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领购专用发票(符合规定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者除外),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尚未申报纳税的,也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购票资格的认定

1.企业在办理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下列程序申请认定购票资格:

(1)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的申请;

(2)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将发给发票领购簿(或其他购票证件),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领购专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和购票方式。

2.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即取得了购买专用发票的资格,可凭如下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应的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工作证);

(4)单位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

(5)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试行增值税防伪控系统的企业,凭“税控IC卡”和上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除下列(二)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此外,有如下几项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其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4)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5)违反以上规定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9.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由上可见,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受两方面的限制:销售项目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和购货方是否可以使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鉴于此,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项目列表如下:

表15-3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表

(三)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2.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3.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因此,只有销售额在100000元至999999.99元之间的经济业务才可开具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当经济业务大于这一额度时,必须利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增值税防伪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当经济业务小于这一额度时,就只能开具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可以不必像上万元版那样顶格填写,如一笔经济业务的销售额为999.88元,在使用专用发票时,既可是百元版的,也可是千元版或万元版的。

14.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所谓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的各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四、开具专用发票的各种方法

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因其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专用发票有关栏的填写方法。专用发票中的所有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齐全。由于在专用发票中,有关栏的填写其内容比较明确,因此,下面只将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栏予以介绍。

1.“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时,该栏可填写“汇总”或“××等,详见清单”的字样。

2.“计量单位”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该栏可以不填。

3.“数量”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数量。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

4.“单价”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增值税的单位价格。

5.“金额”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单价×数量

实行防伪控系统的纳税人,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蓝字专用发票,即在“金额”栏内用蓝色笔填写负数。

6.“税率”栏,一般纳税人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其不含应纳增值税的数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该专用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小规模纳税企业另有规定(后有专述)。

7.“税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税务征收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时,该栏填写该企业该笔业务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征收率

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1)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2)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3)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8.“合计”栏,分别填写“金额”和“税额”的合计数,并在此两合计数前用“¥”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因此,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不得超过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

9.“价税合计”栏,用大写填写金额合计加税额合计的合计数,并在此数前用“⊙”封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用“负数”字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10.“销货单位”栏,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同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必须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覆盖“销货单位”栏,否则,就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方法。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售清单或虽附销售清单但存在项目填写不全、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问题的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

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三)发生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的方法。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应注意的是,价外费用必须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金额反映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否则,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价外费用项目表的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四)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专用发票的方法。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有时,当购货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时,销货方已将记账联入账,无法取出,也就不可能将其与其他联次放在一起,并注明“作废”字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销货方可开具与原专用发票内容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而在剩下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之后,粘上原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并在其上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在有关账簿中的位置,以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实行增值税防伪控系统的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的右上角打印“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上“-”号,在“价税合计”栏大写的数字前打印上“(负数)”字样。

(五)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的开具专用发票的方法。固定业户(指增值税→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六)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此项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可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等,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2.凡符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相关联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后,即可向税务所提出代开专用发票的申请;经税务机关的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才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3.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5.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可不加盖“销货单位”栏的戳记。

6.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印模格式:

(1)印模形状。专用章印模的形状为三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中边线宽为0.3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内边线宽为0.3mm,长轴为35mm,短轴为18mm。

(2)字样分布。在中、内边之间,上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省××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字样,下半椭圆部分为统一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内椭圆正中为“专用章”字样。

(3)字体。专用章的文字一律采用书宋体。

(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有标准格式。

(七)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方法

1.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即机外发票。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1)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省级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该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将根据开票情况形成一套密码,并打印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同时,计算机黑匣子将自动记录所开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税额等内容,以便税务机关检查真伪和掌握税源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发行金税卡”和“授权IC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本地计划和转发工作,地市税务机关负责建立发行系统,确立专人操作,并切实做好安全保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10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10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10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自2000年月1日起手写10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损失,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将库存手写10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10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高科技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用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穗卡、企业发行金穗卡、认证报税金穗卡、企业开票金穗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

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进穗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管理。

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的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没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2)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选户规定,对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关于准许利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而且符合以上经济业务的企业,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选定企业后,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向企业下达《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交企业,作为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凭证;第三联送企业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第四联送企业所属税务征收机关。

(3)专用发票及两卡的发售管理。企业在接到《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凭下列证件到地市级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和企业经办人身份证。

发行“金税卡”和“税控IC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的身份证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账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在“税控IC卡”内,初始化“金税卡”和“税控IC卡”。

企业一律凭“税控IC卡”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购电脑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与“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资料核实,确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企业应于领卡购票后5日内,将库存原手工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专用发票),及购票登记簿一同上报税务征收机关缴销。

(4)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如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前提下,改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发票,即在“合计”栏以负数表示,价税合计(大写)数前打印“负数”字样。

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额度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地市级税务机关代开。代开时,先由企业填写《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申请书》,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签章后,再由企业向地市级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地市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一律使用七联版电脑专用发票,其中一至六联交于企业,第七联代开发票机关留存。

(5)申报管理。纳税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抄报“税控IC卡”。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在按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包括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的同时,再填报《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用于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将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单独装订申报。

将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抄录到“税控IC卡”,向地市级税务机关申报。

(6)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如数退回地市级税务机关。企业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到企业进行处理,并将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7)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专用发票的保管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纳税人应按规定做好以下保管工作:

1.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登记专用发票的购、用、存登记簿,并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4.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5.取得的税款抵扣联,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6.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发生丢失专用发票者,应于发现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声明所丢失的专用发票作废。

8.不得损(撕)毁专用发票。

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10.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国境。

一般纳税人在一些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者。而丢失专用发票,即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要根据情节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期满后,可以申办。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包括: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三(三)中的1至9项和第11项的要求。

(四)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有上述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其他规定

(一)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证明单的印制,按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

八、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下列情况分类:

(一)一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

3.有税务人员参与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税收政策,违反增值税各项管理规定的重大案件。

(二)二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类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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