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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42页(4693字)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概况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成立。一方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又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各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CICPA)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组织的全国性的职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它成立于1988年,对内它协助财政机关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并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依法制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等。对外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支持注册会计师执业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并且,它在发展与国际和外国会计职业组织相互交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正在积极地争取加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为我国会计界今后走向世界舞台进行充分的准备。

二、宗旨和职责

(一)宗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管理,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教育,检查、监督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职责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工作,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审批外国会计组织在我国设置常驻代表机构,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其职责如下:

1.负责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

2.审批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3.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4.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拟订和解释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具体实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培训规划,组织和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建立和管理注册会计师培训中心,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业务交流,协调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7.办理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注册会计师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办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的有关事务。

8.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组织,开展与国际会计组织、外国会计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

9.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0.办理财政部授权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

三、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无论个人会员还是团体会员入会均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一)团体会员

凡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人会员有二类,一是执业会员,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均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称为执业会员。二是非执业会员,不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退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业时,经申请批准,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称为非执业会员。

凡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全科合格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执业会员,其中也包含经考试合格的海外会员。

海外会计师界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个人名誉会员。

(三)协会会员有下述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济交流活动;

4.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5.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6.监督本协会工作,指出批评和建议;

7.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

8.有申请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四)协会会员有下述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3.按期交纳会费;

4.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5.提交有关活动的资料;

6.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个人会员由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时,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协会权力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一)权力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采取协商或选举的办法产生。

(二)执行机构

协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同,可以连选连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第一任会长是杨纪琬先生。

常务理事会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和理事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三)专门委员会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独立审计准则研究委员会、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考试专家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

(四)常设办事机构。

由理事会推选或聘请并经财政部党组批准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主持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副秘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报财政部批准。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设定了七部一室:综合部、注册管理部、考试部、培训部、专业标准部、财务部、业务检查部及办公室。

五、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本地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并报经当地财政厅(局)批准。全国除西藏外,都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接受当地财政厅(局)和全国协会的监督、指导。

各省、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级分会,由省级协会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省级以下协会的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港、澳、台及境外地区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批准,可以组织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联谊会”,已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活动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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