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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财务法律制度及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54页(488字)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方面的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处罚规定》自1987年发布以来,在严肃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财政税收管理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了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下放了财政管理权限。但由于改革过程中,各种关系尚未理顺,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时,就出现了许多只顾单位和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从1985年大检查的情况来看,违法违纪金额150万亿元。这不但使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使经济秩序和财务管理出现了严重的混乱现象,干扰了改革,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制止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泛滥,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1987年6月制定发布了《处罚规定》;同年10月,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进一步具体规定了财政法规的各项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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