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90页(3447字)

一、出口业务的种类

出口业务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项基本业务。外贸企业通过组织出口商品的购进或生产,实施出口换取外汇,然后用出口换取的外汇,进口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物资或设备。对于促进我国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源、通讯、文化、卫生、国防和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调整国内市场的供求,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出口业务,按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贸易出口和援外出口两大类。

1.贸易出口

贸易出口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种:

(1)按有无协定可分为协定贸易出口和非协定贸易出口。协定贸易出口即每年通过两国政府的贸易代表团的访问,对下年度双方进、出口的商品货单、作价原则、交货条件、结算规定、索赔、理赔处理等内容,在双方谈判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政府间贸易协定或议定书及交货共同条件等文件。然后由两国进出口总公司依此文件具体商谈和签订合同据以执行。此种协定贸易由于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也叫做记帐贸易,由此创出的外汇在会计上称之谓记帐外汇。非协定贸易出口即两国之间在无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出口。这种贸易是由两国的进出口企业通过一定的会议或通过函电达成协议而成交的贸易,以合同方式确定交易事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进行现汇清算。

(2)按照使用外汇,分为记帐外汇和现汇外汇出口。记帐外汇出口,是指两国之间进出口的货款结算,由双方指定银行记帐,相互抵销,不逐笔结算;出口收汇,只能用来抵付从对方国进口的付汇,不能自由运用的外汇。现汇出口,是指两国之间进出口的货款结算,使用现汇清偿。

(3)按经营责任可分为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自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在自己经营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其经营盈亏纳入本企业盈亏核算。而代理出口是指由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经营的出口业务,其经营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代理企业向被委托单位按规定比例或双方协商的比例收取一定的外汇手续费。

(4)按经营方式可分为直接出口、转口贸易、托售出口、易货贸易出口、补偿贸易出口、来料加工出口、以出顶进等。直接出口是指进出口双方成交后,由卖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直接装运交给买方的出口业务;转口贸易是指将进口商品转卖给并运交第三国进口商的出口业务;托售出口是指出口商将其出口商品委托外国商人销售后再行付款的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出口是指进出口双方以货易货的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出口是指进口原料由国内生产单位加工后再行出口的业务,是复出口的一种;来料加工出口是指外商来料由国内生产单位加工,由外商收取来料加工手续费的出口业务;加工补偿出口是指外商提供出口商品生产的设备、技术等,由我方利用国内原料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设置、技术价款的出口业务;以出顶进是指将出口商品在国内以外汇计价销售给需要进口单位的出口业务。

2.援外出口

援外出口,是由上级根据我国和受援国政府间签订的援助协定或协议,逐渐下达给有关出口企业执行的出口业务。它可分为无偿援助出口和贷款援助出口。无偿援助或贷款援助是援助国对受援国而言的,无论是哪一种援助方式,出口企业都按规定向经贸部办理货款的回收手续。

二、出口业务的一般程序

一笔成功的出口业务,从开始到结束,一般应经过以下四个程序:

1.出口准备

主要有编制出口计划,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的出口商品收购(生产)计划,按照一定的渠道组织出口货源;对国外市场进行调研,选择适当的市场和交易对象,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建立国外业务联系,进行广告宣传等。准备阶段工作如何,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败。

2.交易谈判

指通过函电或口头磋商,确定每笔出口业务的具体事宜。包括出口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商品包装、货款支付方式等。

3.签订出口合同,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后即应签订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就商品买卖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对买卖双方都有拘束力。出口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的日期、地点、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等;(2)商品的名称、质量和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装运期、运输方式(海运、陆运、空运、集装箱等)、装运港、目的港、保险条款、支付条件、付款方式、运输标志、以及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溢短装作价等。(3)合同的文字、份数、以及签约双方的签字等。

4.执行出口合同

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认真履行其义务和权利。作为出口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催证、审证、修证。目前我国对外出口大部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一旦出口成交,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国外客户催开信用证,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但是,催证时应尽量征得中国银行及其住国外的代表处和我国驻国外使馆商务处的配合,协助了解国外客户的基本情况,防止国际诈骗。只有进口商通过该国银行或第三国银行将信用证开至我方时,方能正式履行合同。对国外来证要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条款逐一认真审查,以保证合同与信用证的一致性,防止因“不符点”造成收汇困难,甚至外汇损失。在政治性条款上,尤其不能接受其带有歧视性的条款和额外要求,一经发现,应立即电请对方修改,修改工作办妥后,即可据以执行。对于修改信用证的有关函电应与合同、信用证等有关单据放在一起,妥善保管。

(2)加工、整理、备货。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经与合同核对无误后,即可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品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装运时间以及信用证有效期等要求,布置生产加工或安排仓库验质把关,整理、配套、过磅、点数、包装、刷唛等准备工作,以备出运。

(3)定载、报验、出运。证货齐全后单位储运部门应打印全套出口单据,通过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办理定车皮或租船定舱,但是如合同规定由国外客户自行派船装运的海运出口货物,要按时催促对方派船,以防止对方挑剔和退关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由我方负责投保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向商检和海关报验,并取得商检证明和海关放行证明,手续齐备后,即可按合同要求装船(车)出运。

(4)交单结汇。货物出运,在取得有关运输部门办妥装运手续并经船长或车长签字的正本提单或运单后,将信用证中规定的全套出口单据在其有效期内,送交银行审核,办理结汇手续。同时要按合同规定办妥并向对方发出装运通知。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加速收汇,防止单证差错,在装运前将有关出口单据送交银行预审,待取得正本提单或运单后,即可向银行正式办理交单结汇。

(5)理赔。国外客户在收到我方发运的出口商品后,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出索赔问题时,应依照对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认真研究,负责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或代表处查明事实真相。凡不属于我方责任范围或不符合规定的理赔案件,均应据理说明情况,必要时可由我商检机构进行复验并出具证明;如应由我方负责的,应及时处理,在国内属供货单位责任者,应尽快与其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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