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337页(2762字)

一、固定资产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如果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可以不列为固定资产,而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劳动资料,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固定资产一般可在企业的若干个生产经营周期内发挥作用,并在长期使用中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则随着使用过程的磨损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构成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种类多,数量大,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其使用年限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为了正确地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并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有必要根据固定资产本身的特点和管理、核算的要求将其加以合理分类。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不同的标志作如下分类。

1.按固定资产的所属关系分类

(1)自有固定资产。指投资人投入或用企业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一般都能以较低的价款(又名买价)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对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设置专门帐户,比照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因此不能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反映其租入、使用及归还情况。

2.按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分类

可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和其它固定资产。

3.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原始价值

原始价值亦称原价,是指企业取得某项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货币总额。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途径有多种,因此需根据不同的取得途径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原始价值:

(1)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一般应以合同的验收清单所列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作为原价,但对于那些应按税法规定估定价格的固定资产,则应以估定的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等作为原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应以买价及运输、装卸、保险费和应纳的税款等作为原价;对于进口设备,还应包括外汇汇兑损益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前的借款利息,如果企业是用调剂外汇购入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外汇价差等。

(3)自制、自建或者自育的固定资产,应以制造、建造或培育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合同规定的价款以及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和缴纳的税款等作为原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客观依据,如发票、进口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来确定其原价。

(6)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扩充、更换或翻新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价。

(7)凡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论其来源如何,其安装费应一并列作原价。

2.重置完全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指在目前情况下重新建造、购置和安装某项固定资产需支付的货币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不以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只在遇到以下情况时,才考虑这一计价标准:

(1)固定资产清查时发现无原始记录的帐外固定资产,可以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帐,并根据新旧程度确定其净值。

(2)投资人投入或企业购入的旧固定资产,可以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始价值入帐,以双方商定的投资价值或买价作为净值,将二者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额。

3.净值

净值亦称折余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净值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有帐面价值。

以上三种计价标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起着不同的作用,原始价值可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投资,并可据以计算折旧,净值可以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有价值,将原始价值与净值对比,还可以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根据重置完全价值,可以了解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重新取得同类固定资产所需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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