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785页(12620字)

跨国公司会计(Accounting for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or Accounting ror transnational Company)是指母公司及其国外子公司由于处于不同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专门会计。它是跨国公司处理涉及多个国家的经济业务时需要的特殊会计。跨国公司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其内部各公司就会采用不同的会计标准进行会计处理,采用不同的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处于不同的通货膨胀环境之中,等等;母公司在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整个公司集团的财务信息时,需要解决各公司会计之间务的差异问题,因而需要有跨国公司会计。同时,为了加强对各公司的控制,还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管理会计系统和内部审计机构。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会计的内容产要包括:公司集团内部的会计标准协调,外币报表的折算,不同通货膨胀率情况下的报表调整,转移价格和国际税收的问题的处理,合并财务报表,集团财务报告和揭示,跨国管理会计以及内部审计等。前面我们已经对会计标准协调,外币折算会计,通货膨胀会计作了介绍,本章只对转移价格和国际税收的问题的处理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告进行介绍。在介绍跨国公司会计的有关内容之前,首先介绍一下跨国公司的一般知识。

一、跨国公司的涵义

关于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的定义,自五、六十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开始对其进行研究以来,如何给这种企业组织形态下一个合适的定义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内容,几乎每一个关于跨国公司的专着,都有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的解释。现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跨国公司问题公司问题专家邓宁(John.H.Dunning)提出来的,他在《多国企业的背景》一文中写到:“国际(international)或多国的(multinational)生产企业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生产设施(例如工厂、矿山、炼油厂、分销机构、办事处等)的一个企业”。和邓宁观点相同的另外几位专家中,尼尔·胡德(Neil Hood)和斯蒂芬·杨(Stephen Young)认为:“一个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是指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地)、控制、经营营利资产的公司。科尔代认为:“多国企业就是拥有许多同时在不同国家从事经营的子公司的企业组织”。1977年,国际法学会在奥斯陆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关于多国企业的决议,并给多国企业下了一个“法律”定义:凡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他国以上的营业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应被视为多国企业。但这一定义并未被接受为一个官方的法律定义。

第二种观点主要从股权所有、管理权控制等方面来规定跨国公司,帕尔特(Palmet)把企业的经营方向分为三类:(1)民族中心的(面向本国);(2)多中心的(面向东道国);(3)以环球为中心的(面向全世界)。他认为后两者属于跨国公司。而梅森劳基(Mason-locky)则认为“多国公司的第一个标准就是在许多国家从事经营,第二个标准是它在那些国家从事研究、发展和制造,……第三个标准是,管理必须是多国性的,第四个标准是,股票所有权必须是多国性的。”

第三种观点把一个企业在国外经营部份的比重作为衡量是否可称做跨国公司的标准。持这种观点的最着名人士是美国哈佛大学“多国企业研究中心”的维农(Vernon)教授。他在其主要着作《国家主权处于困境》一书中这样写到:“跨国公司是指控制着一大群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总公司。拥有一大群公司这类公司能使用一个共同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而且似乎是根据一个共同的战略行事。规模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这些企业一般都有相当范围的地区分布,一个在本国基地以外只在一、两个国家拥有股权(子公司)的企业,往往也不被列入跨国公司行列。该中心还具体规定了跨国公司标准:”(1)美国的跨国公司应是年总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美国以外的欧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则被规定为年总销售额应超过4亿美元;(2)它们的子公司最低限度要扩展到6个国家(美国以外的国家、企业只要在一个其他国家有子公司即可);(3)它们在国外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不得少于25%。另一位经济学家罗尔夫(Rolfe)认为:“一个‘国际公司’可能定义为:25%或者更多的国外业务份额的一个公司;‘国外份额’的意思是指国外销售、投资、生产或雇用人数的比例”。

上述三种观点说明在什么是跨国公司的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乍法和理解。随着跨国公司在六、七十年代的迅速发展,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也在显着加强。1972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请秘书长指定一个知名人士小组研究“多国公司作用及其对某一国家发展过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和国际关系的影响。”为此,联合国秘书处准备了一份题为《世界发展中的多国公司》的研究报告,这个报告对中档国公司做了如下规定:“凡是在两个或更多国家里控制有工厂、矿山、销售机构和其他资产的企业”。后来,知名人士小组在其提交的《多国公司对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也采用一个相似的定义,即:“多国公司就是在它们基地所在的国家以外拥有或控制着生产或服务设施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并不总是股份联合的或私人的公司,它们也可能是合作社或国有的实体”。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它们之所以采用上述定义,是基于下面三点。(1)这个定义囊括了所有行业的各种规模和不同的海外经营比重的企业,可以避免发生任何遗漏;(2)可以直接利用现成的多数国家政府公布的有关资料;(3)在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看来,任何在境内的外国公司都是外资企业,它们并不关心这些外资企业在国上拥有我少子公司。此后,虽然在理论上对跨国公司究竟是什么仍有不同的认识,但国际上基本都以联合国所规定的概念为准,跨国公司吣所收集和发表的有关跨国公司统计资料也都以此为准。

这里,还需要附带加以说明一下跨国公司名称问题。与跨国公司定义一样,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也多多种多样,除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外,还有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全球公司(global corporation)、超国有公司(supernational corporation)等等。其中叫法最为普遍的是“多国公司”,在西方有关的论着中,大都称跨国公司为多国公司,甚至在上面提到的联合国秘书的报告中和知名人士小组的报告中也都是用“多国”来称谓这种企业组织。其原因多半是西方国家对“跨国”(transnational)和“多国”(multina-tional)两个词有同一的理解。以后,拉丁美洲国家提出应将上述两个词加以区别,因为在拉丁美洲一体化文件中,“多国公司”这个乐称是被用来专指那些在在安第斯国家组织赞助下,由该组织的成员国共同创办和经营的公司,那些主要以一国为基地、由一国企业所有并从事跨国经营的公司,不应叫多国公司,而应称为“跨国公司”。知名人士小组在他们提交的报告中也曾指出:“跨国一词更好地表达了这些公司从事以本国为基地跨国界经营这个概念。”就这样,在以后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中,一律以“中跨国公司”来称呼这种企业组织。

二、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世界经济经过战后50年代、60年代的大发展,跨国公司在最近30年中在世界经济中已经发押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跨国公司在从事国际直接投资的同时,并不放弃对贸易的选择。相反,随着经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其参与国际贸易的规模也日益增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跨国公司所从事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很大

根据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出版的报告《多国性企业对世界的贸易和投资以及对美国的贸易和劳工的影响》,1970年世界出口贸易为3092亿美元,苏联经济学家赫活伊尼克的计算表明,同年与跨国公司有关的出口额达1610亿美元,后者占前者的52%。还有一项资料表明,1988年美国的贸易至少有88%是由跨国公司进行的。同年,总部设在美国的跨国公司的外国附属公司向美国输出了870亿美元的物资和服务,占美国全部进口的19%左右,而外国跨国公司以美国为总部的附属公司占进口34%,可见,美国进口物的53%是通过跨国公司的附司公司进行。

(二)跨国公司控制着一些重要工业部门中的国际贸易

1978年,全世界汽车厂商在海外的销售量(不包括中国、苏联和东欧国家)共达2160万辆,仅通用汽车公司一家就达190万辆,占总数的8.8%。1971年,用于贸易并在生产国以外消耗的石油达12.5%亿吨,其中90%是由约15家大跨国公司所控制。虽然从1973年开始,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逐步收回戎石油资源为国有,但到1979年时,仍有57.8%的石油贸易是通过跨国石油公司进行。此外,在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跨国公司也充当了重要角色。其中仅美国跨国公司所占比重就相当可观:初级和合成金属进口75%,电在设备和仪在进的80%,工业用化学药品进口72%,电动机械进口的66%,食品进口的63%,其他制成品进口的69%。国以日本为例,1986年,日本来自亚洲的进口物品(包括机械设备、电器、汽车和精密仪器)有75%左右是由日本附属公司提供的。

(三)跨国公司还控制了相当数量的世界技术贸易

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资本货物(绝大部分是由跨国公司承担的),从1970年的不足170亿美元增加到1980年的1220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2%。另据估计,经合发组织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以专利权使用费、劳务费和技术服务报酬的形式支付的收入在70年代年平均增长率为15.6%,其绝对额从1970年的6.1%亿美元增加到1980年的26亿美元。此外,80年代后期,发展中国家向德国和美国作出的技术付款有80%至90%是利用跨国公司的附属公司向母公司付款的方式进行的。

(四)跨国公司在未走国际经济中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一,90年代技术创新的速度将比前10年更快,特别是微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等方面的进展将会产生出更多的新产品,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使生产过程获得革新,其中大部份创新将由跨国公司完成、运用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转让。

第二,自80年代以来,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有增无减,这种状况在90年代不会有大的改变。特别是如果整个世界经济仍然维持低整增长甚至处于衰退阶段的话,那么,越过贸易保护主义障碍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和技术转移。

第三,当今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在推行经济自由化和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缺乏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仍然是今后一段时间这些国家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因此,吸引外资、技术和先进管理仍将是它们的主要经济政策,跨国公司正好能够担负此任。

第四,当今世界,由“地缘经济”决定的国际经济区域洲十二国经济一体化、货币一体化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为代表的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的开辟和环太平洋经济圈的构丰收,以及与中国的开放战略密切相关的东北亚合作圈和大中国经济圈的探索,最终都将以跨国公司、国际化企业的主要角色,展开具体竞争与合作,显然国际经济区域区域一体化和集团化的大趋势必将推动跨国公司和企业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

三、跨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跨国公司的发展过程

跨国公司是从国内企业逐渐向外扩展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产品出口阶段。在这一阶段出口的产品都是最终产品,出口的份额最初仅占公司总劳业额的一小部公,而且在这一阶段尚不是自营出口,主要是通过国内外进出口商或代理商进行。

第二阶段是设立海外分销机构的阶段,当出口额达到相当数量而且在国外已有了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以后,公司开始从事直接销售(direct selling)而不再借助于出口代理商。这个过程首先是直接信给国外进口商或买主,继而在国外设立分销机构(sales branch)以处理有关事宜,然后则是成立销售子公司(sales subsidiary)。公司总部则设立出口部(export department)专门负责出口业务。

第三阶段是在海外设立从事加工、装配等业务机构的阶段。当海外需求量较大,仅依靠出口不能满足需求时,或出口受到某些限制时,或当出口制成品不如在海外就地生产、销售合算时,企业便开始在国外设立生产机构(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这些机构将从终公司输入零部件然后装配成最终产品,或就地生产某些零部件进行组时。这个阶段是输出与生产相结合,输出的不是完整的产品,加工的也不是完整的产品,两者的结合才是最终销售的产品。同时,企业在这个阶段还有可能从事一些技术输出等经营活动,而且这些在海外的活动开始对公司整体的存在和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逐渐走向国际化。

第四阶段,公司开始在海外建立比较完整的生产设施,组寻建实力雄厚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并将相当数量的资本、人力、技术投入到国外经营中,海外经营的份额在公司总经营额中占的比重已经较大,国外已成为公司生产经营的重点。

第五阶段,公司在国外设置研究开发(R&D)机构。但是实际上,即使是在跨国公司最多、规模也最大的美国,在国外设立研究与开发机构的跨国公司也为数不多。

第六个阶段,当一家公司在几个国家内的经营活动都民经历了上述阶段后,这个公司就会开始采取统筹、连贯的政策,使母公司和分布在各国的附属公司的业务活动成为一个能够灵活运用的整体,由母公司直接控制和全盘规划。这时,这个公司就演变成了一家跨国公司。它在世界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其国内的生产经营只不过是全球营销网中的一个部分而已。

上面所述只是一般性的概括。实际上并非每一个跨国公司都是沿着这一轨道发展起来的。一些公司的国际化过程很快,而且往往越过某一发展阶段;而另一些公司的国际化过程则可能相对较慢。

(二)跨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上面对跨国公司的发展过程进行了介绍,其组织机构的设置是与其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因此,跨国公司的组织机构大致有以下以下几种:

1.母——子公司组织机构

母子公司结构(mother-sonstructure如图5-5-1)。这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组织结构。了公司只是母公司的被控股公司,它们在生产经营上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自帏根据投资所在国的社会、经济、市场环境做出相应的决策而需通过母公司。对处于之一阶段上的母公司,其所拥有的海外子公司的数量还较少、规模也小,海外业务在整个集团的生产经营规模中还没有不占重要地位,同时,母公司在这一阶段也缺乏进行国际经营和管理的经验,没有能力在实际上对子公司进行合理有效控制。这种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一般在发展国际业务的初期加以运用。

图表5-5-1 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图

2.国际部组织机构

当一个公司的国际业务已远远超出于产品出口,还包括技术转让和部分对外直接投资时,企业组织机构中就需要设立一个国际部来主持这些方面的经营业务,这就是所谓的国际部(interna-tional division)组织结构,如图表5-5-2所示。

图表5-5-2 国际部组织结构

国外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合资事业,技术受权者,经销商,代理人

3.国际总部结构

属于国际部组织结构的另一种形式是把国际部从一个非独立核算的职能部扩展成为母公司独资拥有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一个子公司——国际总部公司,如图表5-5-3所示

图表5-5-3 国际总部结构图

4.全球性机构

第二闪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而且国上业务所占比重也很大的跨国公司又陆续放弃了国际部组织结构的管理模式;转而采用各种形式的全球性组织结构(global structure)模式,具体说,这种全球性结构包括四种类型。

(1)全球性职能机构

全球性职能结构(global functional structure),如图表5-5-4所示。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各个职能部门分别主持本职能所需进行的国内外一切事务,但职能部门之间还缺乏联系和协调,一个子公司要受许多部门的控制,灵活性的主动性较差。因此这种结构只适合在跨国公司规模不太大、产品系列不很多的情况下采用。

图表5-5-4 按职能划分的组织结构

(2)全球性地区结构

全球性地区结构(global geographic structure),如图表5-5-5所示。在地区结构下,母公司的主要工作是确定全球性战略规划并进行总体控制,各个地区部门主持本地区各种产品的生产和营销活动以及各种职能工作。其主要特点是,强调各国子公司作为“利润”中心的地位,有利于子公司的独立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各地区子公司以自己为中心,忽然公司总体的全球发展战略的问题。

图表5-5-5 按地区划分的组织结构

(3)全球性产品结构

全球性产品结构(global product structure),如图表5-5-6年示。这种组织形式一般按两种情况划为,一种是按不同的产品类别设立冲门;另一种是按产品的不同加工程度或不同工序设立部门。这种形式适用于产品品种较多、市场范围较广和技术要求高的跨国公司。

图表5-5-6 按产品划分的组织结构

(4)混合式结构

混合式结构(mixed structure),如图表5-5-7所示。这种结构是按几个单项混合起来设立部门。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兼有三种(职能、地区、产品)单项,其中甲、乙两种产品由产品部门控制,其他产品由地区部门控制,而附属各财务机构则集中由总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这样,既可以弥补单项结构千造成的经营管理上的欠缺,又能够适应不同经营活动的特点。

图表5-5-7 混合式结构

(5)矩阵式结构

矩阵式结构(matrix structure),如图表5-5-8所示。矩阵式结构虽然同混合式结构类似,也是由若干单项部门结合而而,但结合的方式则不同,它们相互交叉,共同控制国内外子公司。

图表5-5-8 矩阵式结构

矩阵式结构是一种灵活性强和应变能力很大的组织结构,它适合于那些具有较多的产品系列、较分散的生产地点和较广阔的销售市场的跨国公司。

四、跨国公司海外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一)概述

跨国公司与一般国内企业的最大区别是它在海外建立若干(几个,几十个甚至数百个)生产经营机构。所以,对这些海外附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就自然成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设立海外机构的法律形式有以下三种选择,分公司、子公司、国外避税地公司或国外控股公司。母公司,根据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它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股份)从而能够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这种公司有时亦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是指母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它的资产全部由母公司拥有,本身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资产负债表,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由母公司统一指挥,并为其承担资产债务责任。子公司,是指那些资产全部或部分地为母公司舻有,但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的特征:有自己独立的资产、名称、章程和资产负债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并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

(二)海外机构设置的利弊分析

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也是最主要目标就是利润,跨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各种附属机构的最终目的也不例外。为此,综合分析各种形式的利弊后再加以利用,是摆在跨国公司最高决策层的重要任务。

1.在海外开办分公司的利弊分析

(1)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设立程序和需要履行的手续都比较简单。一般说来,它只需向东道国工高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母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分公司经理人员的法定权限就可以了。

(2)分公司在生产经营上基本听命于母公司的统一指挥,没有大量的决向工作,年以其管理机构比较简单。通常的情况是,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选派一两名经理作为分公司负责人。

(3)由于分公司与母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实体,使用同一个资产负债表,分公司的收益与亏损不是母公司的收益与亏损。这一点常被当作设立分公司重要好处。因为大部分海外公司在成立初期都出现亏损,这一亏损计入母公司的收益中时,即可减少其纳税额。

(4)设立分公司往往要求母公司向东道国政策部门公开其全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显然与希望保密的原则相悖。

(5)母公司要对分公瑜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东道国法院还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对母公司实施审判权。

(6)由于分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是一体的,所以分公司总是被东道国视为外国公司的一部分,给予的关心远较子公司为少。

2.在海外开办子公司的利弊分析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而在东道国设立的法律实体,所以,在决策是否开办子公司时就不仅需要与分公司进行比较,而且需要更多的考虑。

(1)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比分公司复杂得多,特别是在海外设立子公司,东道国往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履行繁杂的手续。

(2)子公司有较我的资金来源渠道,除借贷方式以外,它还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筹资。

(3)设立子公司可以使母公司以相同的资本额控制更多的企业。因为实际上,母公司无需持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有时甚至仅持半数以下的股份就能达到控制后者的目的。

(5)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能够充分利用转移价格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子公司可以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在目前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希望较多地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发展本国经济而给予外国资本较多税收上的优惠的情况下,子公司在这方面的优越性尤为突出。

3.设立避税地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利弊分析

避税地,又叫避税天堂(tax haven)是指那些无税或税率很低,对应税所得从宽解释,并具备有利于跨国公司财务调度的制度和经营的各项设施的国家或地区。

避税地公司就是依照避税地法律而成立的子公司。这种子公司又经常被当做控股公司来使用,其股权一般100%地由母公司拥有,而它本身又持、控若干家公司的股份,形成这样一种资本结构(见图表5-5-9)。对母公司来说,控股公司是它的子公司,而控股公司的子女公司则是母公司的孙子孙公司。

图表5-5-9 母子公司的资本结构

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把各海外子公司和业务经营所得集中到避税地,一方面可以免除或减少纳税额,另一方面可以集中资本进行新的投资项目。

综上所述,一个跨国公司为了最有利地开展海外经营业务,究竟设立分公司有利,还是子公司有利,或者是不是有必要控股公司这样的子公司,完全取决于其业务活动的性质、管理能力、要达到的目的以及东道国的一些具体条件,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律可循。但总的原则是越来越趋向灵活性大和适应性强的形式,为母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所控制。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分析

从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方式大致上经历了一个从分权到集权,然后再到分权的过程。从本世纪初到本世纪40代末,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其海外子公司之间一般只保持较为松散的关系,子公司拥有很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其对母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定期支付股息或红利,5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经济迅速恢复,很快便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跨国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的数目也迅速增加。这种规模上的扩大使得母公司有必要加强对海外子公司业务上的控制和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协调。这种控制的加强突出表现有很多跨国公司在其组织结构中增设国际总部代表它来统管跨国公司的海外业务,监督和协调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这就是所谓的集权阶段。

70年代以后,国际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竞争日趋激烈。信息获得的准确度、传递的速度、决策程序的繁简都成为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开始较多地放权,使海外子公司能够比较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分权式管理再次成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监控的主要形式。

具体到每一个跨国公司,由于它们从事的行业范围、产品特点、所处的环境以及其他许多因素均不相同,所以集权或分权的程度也会有较大差异。对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所做的一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以下因素与子公司经营自主权之间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关系。

(1)产品和生产技术的复杂属于性越高,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越小;

(2)母公司国际经营管理的经验越多,能力越强,子公司经营自主权越小;

(3)子女公司产品的多样化程序高、地理分布差异大,其经营自主权就大;

(4)子公司所处的环境的不确定性越大,其经营自主权就越大;

(5)子公司在跨国公司总体的重要程度(包括所占市场份额,能否为母公司提供核心技术、规模大小以及其在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的比重等)越高,其经营自主权就越小。

事实上,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产品日益多样化、研究与开发能力、营销能力都在不断加强,这一方面使母公司不再可能对子公司进行高度控制,另一方面也要求子公司享有较大程度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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