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910页(9623字)

(一)引言

1.本公告涉及企业收益表中确认收入的基础,关系到企业在下列正常活动过程中发生收入的确认问题: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

——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财。

2.本公告不涉及下列特殊方面确认收入的问题:

(a)按产权法计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见《国际会计准则3-合计财务报表》)(1)

(b)施工合同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11——施工合同会计》);

(c)租赁协议收入(见《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

(d)来自政府补助和其他类似的补贴的收入;

(e)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收入。

3.下列例子不包括在本公告中收入的定义内:

(a)由于处理非流动资产而实现的收益和由于持有非流动资产而未实现的收益;

(b)由于流动资产价值变化而产生的未实现的持有收益以及畜群、农林产品的自然增长;

(c)由于外币汇率的变化和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所发生的调整而产生的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收益;

(d)由于低于帐面金额来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已实现收益;

(e)由于重订债务的帐面金额而产生的未实现收益。

定义

4.本公告中使用的下列词汇,有特定的含义:

收入,指企业在正常活动过程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由于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财所形成的现金、应收款项或其他代价的总流入。收入的计算按照给客户提供商品或劳务时所开的价格,或按客户使用企业的资财所收的费用或报酬,不包括为第三者代收的款项,如某些税款。在代理经销中,收入是指手续费额而不是现金、应收款项或其他代价的总流入。

完成合同法(2),指只有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供应,才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完成百分比法(3),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完成程序的比例,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公正价值,指一项资产在正常交易中,能使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换金额。

(二)说明

5.收入的确认主要涉及在企业的收益表内确认的时间。交易中发生的收入额,通常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协议确定。收入额或其有关费用的确定还有不定因素时,这些不定因素可能影响确认收入的时间。

销售商品

6.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卖方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是决定何时确认收入的一项主要标准。例如,卖方在一般的质量保证范围之外,因作业不当而造成负债,就可能还留有所有权的重要风险。如果卖方还留有所有权的重要风险,则这种交易通常不宜确认为销售。如果卖主只留有所有权上的不重要的风险,那就不排除收入的确认,例如,在卖方仅仅为了保证收到价款而保留着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时。

7.要确定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就需要查核交易的情节。在多数情况下,法定所有权赁证的转移,如果不是引起,就是伴随着实物过手,或者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向买方的转移,例如大多数的零售交易就是这样。在其他情况下,法定所有权凭证的转移与实物过手,或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可能发生于不同时间。

8.在确定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时,应考虑下列有关问题:

(a)是否有重要作业条款尚未履行;

(b)卖主是否还是通常要涉及所有权的程度上,继续管理,或有效地控制已转手的商品;

(c)偿付关于已交付商品的欠款,是否取决于买主得自所购商品的销售收入。

9.在特定产业的某些作业阶段,例如农作物收割完毕,或者矿产品已经挖掘出来时,虽未进行产生收入的交易,工作却可能已经基本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销售交易是由期货合同或政府保证来确保的,或者该商品有稳定的销路,不能售出的风险极小,则此类商品的价值往往就可以按能实现的净值计算。这种金额虽然不在本公告中收入的定义之内,但在收益表中有时可予以确认,并作适当的说明。

提供劳务

10.劳务交易的收入,通常是按劳务完成的情况,按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确认。

(a)完成百分比法——工作过程中执行的作业不止一项。收入是参照每项作业的工作成果按比例加以确认的。在这个方法中,收入确认是以销售价,有关成本,作业的数目或其他适当的标准作为基础。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在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的作业项数不能确定,则除非有证据说明,存在更能反映工作过程模式的其他方法,这一特定时期内收入的确认可按直线法。

(b)完成合同法——一种情况是,工作过程只是一项作业;另一种情况是,劳务的实施不止一项作业,但尚未完成的作业对整个交易来说极为重要,从而在这些作业尚未完成之前不能认为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因为完成合同法是用于这些类型的工作过程,所以只有在唯一的一项或最后一项作业完成时,它才确认收入。

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财

11.他人使用企业的资财能够产生:

(a)利息——指由于使用企业的现金资源,或对企业欠款而收取的费用;

(b)使用费——指由于使用企业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c)股利——指由于持有不按产权法核算的投资而取得的报酬。

12.在多数情况下,应根据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利息。所持债券的折价或溢价,在处理上作为债券到期前的应计利息。

13.应收使用费用按照有关协议的条款计算,通常也即按同样的基础予以确认,但在考虑到交易的实质,认为按某种其他有规则的合理基础更为恰当时则除外。

14.不按产权法计列的投资,其股利在收款权确立前不应在收益表内予以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3-合计财务报表》)(4)中关于按产权法计列的投资的情况。

15.来自国外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如果汇兑需要获得批准,并预计汇款可能延期,则收入的确认也需予以推迟。

不定因素对确认收入的影响

16.收入的确认要求有关的收入可以计量,而且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还应当可以合理地预计最终总能收到款项。但是这种合理的预计本身并不保证款项一定可以收到。

17.如果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无法较有把握地预计最终可以收到款项,则收入的确认应予推迟。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在收到现金时确认收入才为恰当。在最终收款没有不定因素时,即使价款是分期付给的,也可以在销售确认收入。

18.如果是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才发生与收款有关的不定因素,则宜单列项目反映不定因素,这样做比调整原先的收入记录更为恰当。

19.与计量收入的有关的不定因素,可能涉及下列问题:

(a)补偿。确认收入的一个基本标准,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他人使用企业的资财时,是否能合理地确定最低的应收补偿。当这种补偿不能在合理限度内予以确定时,收入的确认应予推迟。

(b)成本(包括质量保证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成本(包括质量保证以及在商品运出或劳务完成后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是可以适当地予以确定和应计的,所以收入的确认并不推迟。但是,如果不能适当地确定将会发生的费用,就应推迟确认收入。

(c)退货。如果一个企业遇到可以预计的大量退货,为此提取适当的准备就够了。但是如果遇到无法预计的大量退货,那就可能不完全符合确认收入的标准,收入的确认就应相应推迟。

20.如果一项交易产生的收入额在计量上存在不定因素,在这种不定因素未消除前,通常不能确认这项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足够的把握,认为至少可以回收与这项交易有关的成本,那么适当的处理办法是递延这项成本,以便将来与收入相对应入帐。

非货币性补偿

21.在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中,通常用所交换的资产或劳务的公正价格来确定有关的收入金额。在涉及不相同资产的交换中,如果可以确定交易一方资产的公正价值,则就以这个公正价值来确定收入的金额。相同非货币性资产或劳务的交换,例如新旧交换,则不应算作为产生收入的交易。

(三)收入的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18,包括本公告22-27段,应与本公告1-21段和国际会计准则公告的前言联系起来阅读。

22.如果23和24段所规定的对工作成果的要求业已完成,并且在完成工作成果时有理由预期最终能够收到价款,就应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果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无法预期最终能够收到价款,则收入的确认应予推迟。

23.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如果满足了下列各项要求,则应认为工作成果已经完成:

(a)商品的卖方已将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给买方,已完成所有重要作业,并不再以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继续管理或已不再实际控制已经转手的商品;

(b)在以下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定因素:

(1)销售商品将会取得的补偿;

(2)生产或购买商品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有关成本;

(3)可能退货的程度。

24.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工作成果按照完成合同法或完成百分比法计算,在两个方法中应选用较为符合收入与完成工作二者间关系的一种。任何情况下,如果在以下两方面都不存在重大不定因素,即可认为这项工作已经完成:

(a)提供劳务将得到的补偿;

(b)劳务过程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有关成本。

25.由于他人使用企业的资财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收入,只有在计量和收款上不存在重大不定因素时,才能予以确认。这些收入应按下列基础确认:

(a)利息:根据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时间比例计算;

(b)使用费:根据有关协议条款按照应计制计算;

(c)不按产权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在股东的领取权确立时予以确认。

应说明的事项

26.除《国际会计准则1——会计政策的说明》和《国际会计准则5——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规定应说明的事项外,企业还应说明在重大不定因素未消除前,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生效日期

27.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198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

附录

本附录只作为说明,不构成本公告所制订的会计准则的一部分。本附录的目的在于针对一些商业情况举例说明如何应用本准则,力求有助于阐明本准则的实际应用。

销售商品

1.“开出发票,代管商品”的销售,指买方已取得所有权,接收发票,但要求暂不提贷。

不论已否交货,只要认为肯定要交,即应确认收入。但在确认销售时,卖主必须持有现货,经过核实,并随时可以交付给买主,不能仅仅是尚在进货或正在制造,以便到时交货。

2.运出商品仍须考虑下列情况的:

(a)安装和检验,指售出商品需要安装检验等。

在客户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在有些情况下,安装过程可能十分简单(例如安装一项出厂检验合格的电视接收机,通常只需开箱、接上电源和天线),安装虽未完毕,确认收入还是恰当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检验商品仅仅是为了最后确定合同签定的价格(例如装运铁矿砂、食糖、大豆等),则可以在装运时或在其他适当日期确认估计的收入数。

(b)经买主同意。

在买主正式接受交货或在退货期限来到以前,不应确认收入。

(c)包退销售。指货已运出而买主有无条件的退货权。

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取决于协议的内容。在正常的零售交易中(例如,联号商店实行“如不称心可以退款”)则确认收入是可以的,但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对退货提取适当的准备。在另一些情况下,协议的内容可能相当于寄销,应按下列所述处理。

(d)寄销,应按下列所述处理。

在商品出售给第三者以前,不应确认收入。

(e)货到付现

在卖主或其代表人收到现金前,不应确认收入。

3.分期预收款销售,指这些销售买主对卖主作一系列的分期付款,而卖主则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

这种销售在交货前不应确认收入。但如经验证明大多数这种销售是顺利完成的,则可在收到一笔相当的款项时确认收入。

4.专项订货和交运,指已收到货款(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如商品尚需制造或需由第三者直接交货给买主。

这种销售的收入,在交货给买主前不应确认。

5.销售并再买回协议(非指新旧交换交易),指销售商品的同时,买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此种交易实质上是筹措资金的一种安排,其所得的现金流入不属于本公告中收入的定义,因此,不应作为收入确认。

6.销售给中间商,指商品销售给批发商、经销商,或其他转手卖出的人。

如果所有权的重要风险已经转移,则这类销售的收入一船可以确认,但在某些情况下,购买人可能实际上是个代理商,在这种情况下,这项销售应作寄销处理。

7.出版物和记录资料的订购。

已收到的收入或已开出发票的收入应作递延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按直线法分配和确认,或者如果各期发生的资料价值不同,则应按每期发生的价值与订购的全部价值的比例,确认每期的收入。

8.分期付款销售。

如果是分期收取补偿,应从售价中减去利息部分后,于出售日加以确认。其利息部分应根据卖主的应收款余额,按比例计算确认为收入。如果收取款项没有得到合理的保证,则在收到各期现金时,才确认收入。

9.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收入通常在买主占有实物时即行确认。然而买主的第一次付款额或其他付款保证可能不足以确保付清全部价款。那么,虽然在发生买主背约时,卖主有权封闭财产,或用其他挽救办法保证安全,但仍不宜在出售时确认全部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应按分期收到的现金入帐。

10.商业折扣是按销售量计算的折瓿。

收到的商业折扣和按销售量计算的折扣都不包括在本公告的收入定义之内。因为它们表示原价的减少。在确定收入时,应减去给出的商业折扣和按销售量计算的折扣。

提供劳务

1.安装费

如果安装费是与产品销售分开的,则只有在设备已经安装,并经客户验收后才能确认安装收入。

2.产品售价内包括的服务费。

如果产品售价包括出售后一定期限(例如包用年限)内的可以区分的服务费,则通常应将售价中的有关部分作为递延收入,并于适当期限内确认为收入。

3.广告和保险商的手续费。

服务工作完毕后,即应确认其收入。对于广告代理商,广告的宣传手续费是在有关的广告与公众见面时才能确认,而广告的制作手续费则在完成制作项目时,就可以确认,保险商的手续应在有关保险单开始生效日或续保开始日予以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手续费收入可根据保险商对于所签保单的赔偿经验作出调整。如果预计保险单在保险期间需要保险商的服务工作,则手续费的全部或其中的有关部分可在这整个时期内予以确认。

4.财务服务费。

财务上的服务工作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在一个时期内进行。因此,有可能一笔开收服务费,也可能在全部服务时间或在有关交易期间内分次开收。这种费用可能在开收时一次付给,也可能随同借款或其他帐目分期付给。因此在确认这种收入时应考虑:

(a)所提供的服务工作是“一次了结”,还是在一个“连续”的基础上进行;

(b)是否有可能发生与服务有关的费用;

(c)服务费何时可以收到。

一般而言,对因安装或提供借款或者给予其他方便而收取的费用,应在达成有效契约时予以确认。与长期契约或服务有关的承担责任、提供便利或管理借款的费用,通常应考虑未了债务的金额,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有关费用发生的时间,在使用借款或享用方便的整个时期内予以确认。

5.入场费。

文艺演出,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予以确认。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的费用,则这项费用应在有规则的合理基础上分配给每项活动。

6.教学费。

收入应在整个教学时期内逐步确认。

7.申请、入会和会员费。

确认这方面的收入,应看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如果所收费用只允许取得会籍,而其他所有服务或物品都要另行付款,或者要按年预订,则应在收款时确认为收入。如果所收费用允许会员在当年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则应考虑提供各项服务的性质和时间分布,在有规则的合理基础上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

一般而言,特许权费可以包括提供初次及其后继续服务、设备和其他供应品,以及操作知识等,要确定这类事务和分配特许权费的收入往往是困难的,需要作出多方面的判断,一般说来,宜采用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最初的特许权费中如有涉及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交付资产时确认为收入。

——如有涉及未来服务项目的部分,应付为递延收入,在提供服务时予以确认。

——协议规定的连续性的应收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足以弥补继续服务的成本和达到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则应推迟确认部分或全部最初的特许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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