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48页(1235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其中,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届的第一次会议上,从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一人)。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选举本级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会议还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厅等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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