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审议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71页(978字)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后,一般先由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再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该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凡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和付诸实施。
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交由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一般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大会主席团认为代表议案不符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处理。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或者交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复议的决定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议案决定人数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作出决定,将代表议案提请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审议结果的报告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