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00页(533字)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其意义在于:(1)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便于代表了解原选举单位的各方面意见,以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2)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宣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利于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3)代表可以主动向原选举单位汇报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情况。(4)便于原选举单位了解由其选出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有利于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列席这些会议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发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包括,不仅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受法律保护,而且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以及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时的发言,也受到法律保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