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与冲击的量值传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计量专业工程师手册》第277页(1765字)

1.振动量值传递

我国的振动国家基准可在(1~5)×104Hz的频率范围内,复现按正弦规律作振动运动的位移、速度、加速度的单位量值。振动位移范围为(2×10-9~2.25×10-2)m,速度范围为(5×10-5~4×10-1)m/s,加速度范围为(4×10-4~1.2×104)m/s2,它们的不确定度均为(0.2~0.5)×10-2(3σ)。振动标准装置通过比较校准或比较测量溯源到基准,其位移不确定度为(1.5~3)×10-2,速度和加速度的不确定度均为(1.5~3)%,波形失真度为(3~5)%,加速度幅值的横向振动比为(3~10)%。然后利用振动标准装置,通过直接测量法或比较测量法,把振动量值传递到工作振动测量仪或传感器,它们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不确定度均为(5~10)%。

标准振动测量仪通过直接测量法溯源到基准,其振动位移、速度和加速度的范围和不确定度均与振动标准装置相同。对于构成标准振动测量仪的标准传感器,其不确定度应为测量仪的1/3。然后利用标准振动测量仪,通过直接测量法把振动量值传递到作为工作计量器具的振动试验台,他们的位移、速度和加速度不确定度均为(5~10)%,加速度幅值的横向振动比为(10~25)%,波形失真度也为(10~25)%。

2.冲击量值传递

我国冲击国家基准的冲击加速度范围为(1×102~1×106)m/s2,不确定度以1×105m/s2为界分为两段:冲击加速度小的为3%,大的为10%。该基准的冲击加速度脉冲持续时间范围为10μs~10ms,实际上加速度小的为(0.1~10)ms,大的为(10~100)μs。基准量值通过冲击加速度标准装置,直接传递到冲击加速度测量系统或传感器;或再通过冲击加速度标准测量系统,传递到冲击、碰撞试验台。

冲击、碰撞试验台是工作计量器具,用于对产品进行冲击、碰撞试验,它通常由冲击激励装置、控制装置和冲击加速度测量系统等组成,其测量范围为(3×10~3×104)m/s2,示值允差为20%,脉冲持续时间为0.1~20ms。冲击加速度测量系统也是工作计量器具,其不确定度在小冲击时为(10~15)%,大冲击时为(20~30)%;对于组成该测量系统的冲击加速度传感器,则要求分别为(5~10)%和(10~20)%。

作为计量标准器具的冲击加速度标准装置,系由冲击激励装置、测量系统、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隔振基础组成,其不确定度在小冲击时为(3~5)%,大冲击时为(10~15)%。冲击加速度标准测量系统的不确定度在小冲击时为5%,大冲击时为(10~15)%。上面的各种不确定度关系,有利于构成冲击量值的传递系统。

【参考文献】:

[1]鲁绍曾主编,现代计量学概论第11章力学计量,中国计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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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昌彦,测力称重计量的某些发展动向,现代计量测试,1994;6∶2~4。

[7]天津市计量管理局编,力学计量,中国计量出版社,1985。

[8]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国家计量检定系统,中国计量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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