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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的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3页(756字)

土地立法是指制定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活动。

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如下: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

(4)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省和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土地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其它法规一样,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土地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土地法律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土地法规;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土地法律和土地法规,结合本地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地方性土地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县以下各级政府,除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单行条例外,一般均无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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