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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效集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29页(2167字)

无效集体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或者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体合同都是违法的,无效的。这是因为,这样的集体合同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基于特定的要求对此不予承认,可以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使集体合同制度得以健康有序发展。在我国,订立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生产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集体合同就有可能成为无效合同。

根据无效集体合同的产生原因,可以将无效集体合同区分为不同的类别,这样做有助于准确地使用法律和正确处理无效合同案件。

一、根据集体合同的无效程度和范围,无效集体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的集体合同与部分无效的集体合同。

全部无效的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是法律和政策禁止的行为。特别是在单项集体合同中,有时会出现这类合同,如违反国家的工资政策订立的工资奖励集体合同。由于我国很少订立单项集体合同,而在签订总的集体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一般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以,在生活中常见的无效集体合同多为部分无效的集体合同,全部无效的集体合同则很少出现。

部分无效的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要较劳动合同复杂得多,一份集体合同往往要涉及劳动、经济、行政管理、职工生活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集体合同订立后,可能会有某些条款违法,而其他条款却不违法的情况。譬如,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标准规定过高或过低与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相抵触,但这类条款的违法性仅及于其本身的无效,而不致于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就属部分无效的集体合同。

二、无效集体合同根据被认定无效的直接原因可分为:违法集体合同、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集体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体合同、违反签订程序的集体合同四种。

(1)违法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协议,其内容和方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了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全体国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企业工会与行政签订的集体合同也必须以此为基本准则,如果集体合同当事人订立的集体合同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谓违法,是指当事人订立的集体合同违背了宪法、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不仅指实施了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而且还包括当事人显然逃避法律的行为。

(2)采取胁迫等手段订立的集体合同。胁迫手段是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使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蒙受损失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与其订立集体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集体合同,因显然违背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合同。认定胁迫要看当事人一方的要挟行为是否是确实有可能实现的,而且这种行为足以使对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违心地同意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这种要挟行为,既可以是来自于企业行政的,也可能是来源于工会或职工的。

(3)违反国家计划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体合同。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或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职权和从事活动的行为准则。集体合同作为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就劳动条件标准、企业劳动行政管理、职工保险和福利等内容而签订的一揽子协议,其内容不仅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重大。如果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就意味着集体合同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损害了国家、社会利益。因而他们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至于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要看其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是否影响到其他内容的法律效力。如果集体合同的内容,显然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应认定其为全部无效合同,如果只是部分条款有违背社会利益,而不致影响到合同的总体内容,则可认定为部分无效集体合同。

(4)违反集体合同订立程序的集体合同。实践中存在一些集体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如由职代会代替工会,或由企业行政中的某一部门代替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这都是无效的集体合同。此外,有些集体合同在订立时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如不征求职工对集体合同内容的意见,只是由工会或企业行政的个别人私下商定,这样的合同也应认定其无效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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