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式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798页(1217字)
税额式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在税基式避税和税率式避税方式中,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或是降低适用税率进行避税,其避税金额往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计算过程中才能知道。而在税额式避税方式中,避税金额比较明确,一般不需经过复杂的计算过程。
税额式避税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相联系。纳税人本来不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条件,但是,通过转变经济性质或是调整内部组织结构等办法,使自己形式上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条件,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或解除纳税义务。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前的税法规定,为了照顾集体企业开办初期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实有困难的集体企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某纳税人本来为个体工商户,为了达到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目的,设法挂靠在某单位,变成假集体企业,这样,纳税人第一年顺理成章地享受到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又比如,我国税法中规定,对在海南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地区的某纳税人在海南虚设工商企业或信托机构,这样,其经营所得便可以在相应期限内免税或减半征税。
调整内部组织结构,也是税额式避税的常见办法。比如,在按产品价值实行道道征收产品税条件下,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组织结构,由专业化协作企业合并为全能企业,使用于连续生产过程的产品全部免征产品税。又比如,过去税法规定,民政部门办的集体福利工厂、街道新办的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超过10%至35%的,减半征税;占50%以上的,免征产品税。于是一些企业便在总厂下设立“福利分厂”,将主要盈利项目由福利分厂生产,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甚至解除纳税义务的目的。
此外,纳税人还常常在免税期满后改换企业名称,重新注册登记,使自己变成“新”办企业,享受新办企业的免税优惠。这种做法在涉外企业和特区企业中较为普遍。
上面我们介绍了避税的三种最基本方式。在此,我们再作两点说明。第一,在介绍每一种避税方式时,我们没有把其他避税方式考虑在内。实际上,这在一种程度上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质。在现实避税过程中,大多数避税都是混合式的。纳税人总是力求在缩小计税基数的同时也降低适用税率,或者是尽力使自己符合免税或减半征税的条件。第二,每一种避税方式的运用,或多或少和税收优惠政策相联系。尤其是税额式避税,它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