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74页(1120字)

(1)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

(2)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开展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的多少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基层委员会的人数以7至9名为宜,最多不超过11名,并以单数为宜。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选举方法:

①选举形式,一般有以下两种:

a.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为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较多的了解和直接参与的机会,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足500名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b.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②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出: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班子的合理结构的原则提名。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选举产生的新的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4)党的基层委员会经上级批准可建立常务委员会。有的基层委员会因单位大,党员人数很多,工作范围很大,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很不方便,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常务委员会。

党委常委会的产生办法: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选举产生的新的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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